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6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於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丙○○於民國98年09月24日死亡,其於死亡時之住所地係設籍於雲林縣○○鎮○○里○鄰○○○路○○○○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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