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253號聲請人 林順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朱錫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背書轉讓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票據權利之事證。(系爭本票為記名票據,記名票據之背書連續,應自受款人至最後被背書人之執票人,於形式上連續無間斷者言。是以,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