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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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蘭萍 間請求給付融資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62,5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66,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