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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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原告前對 呂金益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呂金益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元,扣除原告繳納新台幣伍佰元,尚欠新台幣陸萬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