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三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七一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惠如 │台灣省合作金庫古亭│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壹萬伍仟元│BW六九五四一五│││││支庫│││五││├─┼─────────┼─────────┼───────────┼────────┼────────┼──┤│2│黃惠如│台灣省合作金庫古亭│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貳萬元│BW六九五四一五│││││支庫│││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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