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8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八一六號
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 陳繩德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媛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林淑玉~F5~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五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四│││伍佰貳拾││├─┼───────────────┼──────────────┼────┼───┼────┼───┤│2│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三五二一一九─一│││貳佰捌拾││││││││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