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一七號
原告夢萊茵河畔名流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漢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六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