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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