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張茹棻法官林家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