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四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凌晨,在高雄縣岡山鎮四維里貿易十村一二二號其住處睡覺時,因使用蠟燭不慎致引發火災,而延燒燒燬隔鄰乙○○等所居所計十一戶之房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及法務部戶役政資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按,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廖純卿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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