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9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九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三被告甲○○女二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汪怡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