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6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鈺電子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