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六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94年8月9日94年度交易字第6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於本院復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淑芬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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