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86號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玉敏┌───────────────────────────────────────────────────┐│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5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合作金庫銀行淡水分│30,331元│QK0000000│94年4月1日│││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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