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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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399號聲請人 林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洪堯東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附表欄關於「被繼承人 吳松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洪堯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敬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