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93號原告美麗新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黃秋香 間確認服務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請提出被告黃秋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㈡請補正起訴狀繕本(含完整證物)共2份。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林幸怡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