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抗告人 何劉玉英 送達代收人 何建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尤辰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6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抗告人對於107年6月6日本院所為簡易程序第二審更正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