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175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桂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