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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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93號原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邢泰釗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上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386元,應徵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書記官趙盈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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