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62號
上訴人 王錦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國祥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76元(縮減後聲明16,113元-第一審判決准許部分8,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