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512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雅云
被告 杜建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