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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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員司調字第158號
聲請人 黃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儒 民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確認相對人 楊儒民 就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並確認聲請人就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有通行權,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命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1、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2、提出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之戶籍謄本,並按相對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可認為本件不能調解,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聲請人如有不服,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