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建簡字第105號

原告 潘金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和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書記官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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