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742號
原告 潘辰恩
法定代理人 何慧玲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 律師(扶助律師)
被告 翁建峯
訴訟代理人 徐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四頁關於「被告上開駕駛行為難認s03...查諸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部分,應更正為「被告上開駕駛行為難認有何過失,另查諸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