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226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狀所載發票人姓名 沈湣鎬 與二件受理案件登記表正本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發票人姓名究為沈「湣」鎬或沈「涽」鎬或沈「惽」鎬?並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發票人耀偉企業有限公司、 陳文益 、沈湣鎬或 沈涽鎬 或 沈惽鎬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