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陳正志
孫旭廷
滕佳珍
被 告 楊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130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1年7月18日上午10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7
日下午3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玖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8年6月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
,持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JCB卡消費簽帳、預借現金
,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被告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經
原告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除應給
付原告各項帳款外,另應加付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
截至92年2月26日止,被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59,1
00元、利息6,614元未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約定條款、繳款通知書、消費明細表、信用卡帳單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