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陳月琴 上列再審原告與 黃盟哲 間履行契約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648,01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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