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31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 律師
黃榮作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許乃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9年4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鄭月霞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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