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12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龔振豪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0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唐照明法官吳進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唐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