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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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525號債權人 李國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久晉工程有限公司周敬堯劉淑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蓋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件支票之發票人分別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久晉工程有限公司、周敬堯,且債權人對各債務人之債權請求權係各自獨立存在之債權,應分別繳納裁判費。)
二、請確認請求標的㈠新台幣1,771,447元及附表一編號6之票面金額是否有誤?(附表一所載票面金額248,490元,惟支票影本所載為248,409元)
三、債務人周敬堯、劉淑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久泰五金有限公司、久晉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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