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確認債務人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受破產之宣告,若是,請提出法院之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