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馬佩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旺吉瑋 實業行即 郭政吉 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