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2367號
原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培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光承 律師
被 告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鎮源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簽訂之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而該契約第15條已約定,因本
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前開規定,本件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