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5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蔡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豐簡字第54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被 告 蔡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