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378號債權人 曾麗玲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寶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寶珠(身分證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若債務人陳寶珠非設籍於屏東縣,請釋明債務人陳寶珠實際居住於本院轄區之證明。
㈢本件依公證書所示週年利率百分之10者,為公證書上所列債
務人之前借款,則自民國99年1月15日後之借款,請提出其週年利率百分之10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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