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7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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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703號聲請人 勵麗敏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東台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4日及103年11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相對人正確名稱為何?㈡補正相對人東台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補正相對人東台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歷次公司變更登記表,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3年11月20日及103年12月8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並分別於103年11月21日及103年12月9日於派出所領取寄存信件(有派出所寄存單影本附卷可稽)。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