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2日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0,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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