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7820號債權人建國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泰崎 代理人 李松蕓 債務人 于學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正確聲請人名稱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