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