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呂秀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正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300,000元,應繳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2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吉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許倬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