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曾森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王景輝 、 賴淑貞 、 賴政泓 、 賴淑娟 、 賴韋如 、 賴燕華 、 賴淑華 及被告王鈴玉發支付命令,僅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25,000元(計算式:0000
0008=62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