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28號原告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平 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查報其法定代理人有無變更,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二項)補繳裁判費到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