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義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義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劉義松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555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經確定在案(至受刑人經本院以前開同一判決判處罪刑之其餘各罪部分【即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555號判決事實欄一、㈡關於附表五其中編號㈣至㈧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則因受刑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現由最高法院審理中,均尚未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受刑人劉義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罪名│稅捐稽徵法│├───────────┼───────────┤│宣告刑│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96年11至12月│││②97年1至2月│││③97年3至4月│││(各為接續犯之一罪)│├───────────┼───────────┤│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緝字第23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30│├─┼─────────┼───────────┤│確│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5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6.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是││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21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