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98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9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戊○○預見將自己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任意交付他人,可能遭人用來作為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使其所交付之銀行帳戶遭人用來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晚間6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麥當勞內,將其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卡等物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000、00凡、丙○○、000、000、丁○○、甲○○、000、乙○○、000(下稱000等人)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因000等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000等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存摺明細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瑞興銀行匯款申請書、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合庫銀行104年12月2日合金鳳山字第1040004227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104年12月1日鳳山字第00146號函暨所附開戶基本資料表、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對他人決意實行之犯罪有認識,而基於幫助之意思,於他人犯罪實行之前或進行中施以助力,給予實行上之便利,使犯罪易於實行,而助成其結果發生者。是行為人對其幫助之行為與被幫助犯罪侵害法益之結果間有因果關係之認知,仍屬意為之,即得認有幫助犯罪之故意,要不因其所為非以助益犯罪之實行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異其結果;且其所為之幫助行為,基於行為與侵害法益結果間之連帶關聯乃刑事客觀歸責之基本要件,固須與犯罪結果間有因果關聯,但不以具備直接因果關係為必要,舉凡予正犯以物質或精神上之助力,對侵害法益結果發生有直接重要關係,縱其於犯罪之進行並非不可或缺,或所提供之助益未具關鍵性影響,亦屬幫助犯罪之行為,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650號刑事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將其所申設合庫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成年男子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上開提款卡等物後,向被害人000等人詐得財物乙節,已如前述,是被告固未直接實施詐欺取財之行為,然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參與實施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對於正犯之犯罪行為提供物質上之助力,而與犯罪結果間具有因果關聯,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自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幫助犯。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該詐欺集團就附表編號3至10所示之犯行,固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查,被告就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遭人用來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固有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惟就該詐欺集團究以何種方式詐得財物應無所悉,難認被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各款所示之特別構成要件亦有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依罪疑唯輕原則(罪疑唯利被告原則),被告自僅成立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併此敘明。被告以單一行為同時交付合庫銀行帳戶、第一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幫助詐欺集團之成員向被害人000等人詐得財物,係以單一行為而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已如前述,其情節相對於詐欺取財罪之正犯而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爰審酌被告幫助行為之類型(交付二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對於正犯之犯罪行為提供助力之程度(使詐欺集團得以指示被害人匯款至上開帳戶而詐得財物),正犯詐得財物之客觀價值(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人數(十人),及其犯後態度(於本院訊問中坦承犯行)暨被害人所受損害之填補(業與被害人000、000、00凡、丙○○四人成立調解,調解筆錄及被害人刑事陳述狀參照),並被告生活環境及個人品行(現年23歲,其職業、學歷、家境及前科紀錄詳如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昭炯戒。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告訴人│時間│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號│被害人││││(新台幣)││├─┼───┼────┼──────────────┼────┼─────┼────┤│1│000│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000│104年11│2萬9985元│第一銀行│││(告訴│月11日下│佯稱:000於網路購物時,因│月11日晚││帳戶│││人)│午4時59│人員疏失致重複訂購12份,須至│間6時44││││││分許│自動櫃員機進行操作云云,致帥│分許│││││││奕帆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2│00凡│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電話向00凡│104年11│2萬9989元│第一銀行│││(告訴│月18日晚│佯稱:00凡於網路購物時,因│月11日晚││帳戶│││人)│間6時12│人員疏失致誤設為12期分期付款│間6時34││││││分許│,須至自動櫃員機進行操作云云│分許│││││││,致00凡陷於錯誤而依其指示││││││││匯款。││││├─┼───┼────┼──────────────┼────┼─────┼────┤│3│丙○○│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為傳│104年11│8000元│合庫銀行│││(被害│月10日上│播工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月11日晚││帳戶│││人)│午6時32│販售機票之不實拍賣網頁而對公│間6時1分││││││分許下標│眾散布,並提供被告合庫帳號做││││││││為匯款帳戶,致 阮鳳綺 陷於錯誤││││││││,下標後匯款。││││├─┼───┼────┼──────────────┼────┼─────┼────┤│4│000│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為傳│104年11│2萬元│合庫銀行│││(告訴│月11日下│播工具,在Mobile01網站上刊登│月11日下││帳戶│││人)│午2時15│販售液晶電視之不實拍賣網頁而│午2時43││││││分許下標│對公眾散布,並提供被告合庫帳│分許│││││││號作為匯款帳戶,致000陷於││││││││錯誤,下標後匯款。││││├─┼───┼────┼──────────────┼────┼─────┼────┤│5│000│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為傳│104年11│9000元│合庫銀行│││(告訴│月11日上│播工具,在拍賣網站上刊登販售│月11日上││帳戶│││人)│午8時48│手表之不實拍賣網頁而對公眾散│午8時48││││││分前之某│布,並提供被告合庫帳號作為匯│分許││││││許下標│款帳戶,致000陷於錯誤,下││││││││標後匯款。││││├─┼───┼────┼──────────────┼────┼─────┼────┤│6│丁○○│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為傳│104年11│1萬4500元│合庫銀行│││(告訴│月11日下│播工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月11日下││帳戶│││人)│午1時59│販售iPhone手機之不實拍賣網頁│午3時41││││││分許下標│而對公眾散布,並提供被告合庫│分│││││││帳號作為匯款帳戶,致丁○○陷││││││││於錯誤,下標後匯款。││││├─┼───┼────┼──────────────┼────┼─────┼────┤│7│甲○○│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為傳│104年11│1萬1000元│合庫銀行│││(告訴│月11日晚│播工具,在Mobile01網站上刊登│月11日晚││帳戶│││人)│間8時許│販售sony相機之不實拍賣網頁而│間8時許││││││前下標│對公眾散布,並提供被告合庫帳││││││││號作為匯款帳戶,致甲○○陷於││││││││錯誤,下標後匯款。││││├─┼───┼────┼──────────────┼────┼─────┼────┤│8│000│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為傳│104年11│7000元│合庫銀行│││(被害│月11日下│播工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月11日下││帳戶│││人)│午3時36│販售兒童嬰兒座椅之不實拍賣網│午3時36││││││分前某時│頁而對公眾散布,並提供被告合│分許││││││許下標│庫帳號作為匯款帳戶,致000││││││││陷於錯誤,下標後匯款。││││├─┼───┼────┼──────────────┼────┼─────┼────┤│9│乙○○│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為傳│104年11│3000元│合庫銀行│││(告訴│月11日中│播工具,在露天拍賣網站上刊登│月11日下││帳戶│││人)│午12時32│販售日本芳珂美體錠之不實拍賣│午2時30││││││分許下標│網頁而對公眾散布,並提供被告│分│││││││合庫帳號作為匯款帳戶,致 李錦 ││││││││霞陷於錯誤,下標後匯款。││││├─┼───┼────┼──────────────┼────┼─────┼────┤│10│000│104年11│該詐欺集團成員以網際網路為傳│104年11│1萬元│合庫銀行│││(告訴│月11日下│播工具,在奇摩拍賣網站上刊登│月11日下││帳戶│││人)│午3時36│販售JVC電視之不實拍賣網頁而│午3時36││││││分前某時│對公眾散布,並提供被告合庫帳│分許││││││許下標│號作為匯款帳戶,致000陷於││││││││錯誤,下標後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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