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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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