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債務人甲○○
樓代理人 李詩楷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債務人前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漏未記載「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誤將「美國運通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記載為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予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債權人清冊。
⒉債務人稱目前為自由業乙節,請據實說明其目前工作內容及每
月收入情形(包括正職、兼職收入,且不得以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記載為準)。
⒊說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等)。
⒋說明債務人現是否仍從事補教業工作?如是,其每月收入若干
?⒌說明債務人之彰化銀行存款存摺中,關於民國97年11月20日、
98年1月20日所得補助款新臺幣(下同)12,000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提出債務人患有憂鬱症、習慣性痙攣之診斷證明書(其上並應載明病名、就診期間)。
⒎提出債務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