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劉怡欣附表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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