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慶諭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林萬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月4日執行羈押,並於98年6月4日延長羈押,而被告甲○○、乙○○嗣分別於98年5月7日、98年6月23日經本院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於98年7月7日分別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10年6月。茲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各自98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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