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86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並提出97年
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11月迄今之薪資單、97年1月迄今之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⒉說明債務人每月三餐起居新臺幣(下同)10,000元、電話、水
電、瓦斯2,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
⒊說明債務人之女 許孟誼 每月扶養費10,000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單據。
⒋說明債務人戶籍地所在之房屋(即臺北縣石門鄉老梅村5鄰公
地7號)為何人所有?目前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請一併說明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之夫 許俊義 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其97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證明。
⒍說明許俊義之父許 萬來 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
其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承上,倘 許萬來 已退休,請說明其退休前之工作內容?是否領
取退休給付?每月若干元?⒏說明依法應扶養許萬來之人(即許俊義之兄、弟、姐、妹)共
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⒐說明債務人年僅27歲,何以負債逾300萬元?其負債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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