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8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甲○○之住居所地址,以符合書狀程式(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16至121條)。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