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62號原告 傅至偉 上列原告因動物傳染病防制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除訴狀應表明為行政起訴狀外,亦應填具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宜記載證據方法及附具決定書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欄內載明被告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惟參照原告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8月14日農訴字第1060218946號訴願決定書所載,原處分機關應為「臺南市政府」,被告誤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被告機關,並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委「 林聰賢 」為被告機關代表人向本院提出告訴,顯有違誤。是此,原告應改以「臺南市政府」為被告機關,並應補正機關地址、機關代表人及機關代表人地址後,提出補正後起訴狀及繕本到院(如被告機關為「臺南市政府」,機關地址應為「臺南市○○區○○路0段0號」,並應以代理市長「 李孟諺 」為被告機關代表人,代表人地址同上址),以免滯誤訴訟,俾利訴訟程式之進行,併此指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世明